山西晋中考研培训机构(山西晋中考研培训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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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男子饭店聚完餐不结账,还将老板眼眶打骨折,更是扬言自己的叔叔在当地有势力,自己就是左权小霸王,事情过去三四天了,饭钱也没结账。

樊先生和妻子在山西晋中左权县开了一家饭店,1月14日店里来了5男1女吃饭,点了一桌子菜和酒,从晚上7点一直喝到了半夜将近12点才结束,他看结束了就走过去问谁结账。

当时有3男1女在饭店外等着,只剩下2名男的坐在那儿,其中1名看起来还喝醉了,樊先生问谁结账时妻子在收银台也算好了账单,一共消费了400多元,报给了他们。

结果这时醉酒男子张口便开始辱骂樊先生的妻子,骂的非常难听,樊先生让他不要骂人,没想到他直接扑了过来继续挑衅辱骂他,还说自己就是很牛逼,就最厉害,是徐某某的侄子,就是左权小霸王。


当时樊先生就跟对方说了要报警,醉酒男子起身就要走,用胳膊顶着他的脖子和胸口使劲推,樊先生也推了他一下,没醉酒的那名男子见状,就将樊先生推出店外,几人发生争执。

在店外樊先生遭到了对方多人围殴,醉酒男子还出了阴损招,给他来了个猴子偷桃,还用手机砸他,看到丈夫遭到围殴,妻子也赶紧劝阻,但是根本劝不住,腿上还被踢了一脚受了伤。

被打之后樊先生报了警,民警到来后让他们结账当时醉酒男子拿手机扫了一下店里的收款码,但事后樊先生才知道只是装模作样,根本没有付款,他在被殴打当中右眼眶骨折。

当天他们全都去了所里,双方录了口供问了一下经过后,双方就都走了,事后打人者徐某的父亲还去看过他,不过也只是看,跟樊先生说自己的儿子不听话,也没有表达歉意,医疗费也没有承担。

樊先生的舅舅透露,徐某的叔叔是在当地做生意的,确实有些人脉,并且这件事有人想往买单纠纷上引导,将事件的性质转变为打架斗殴,责任归于双方。

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徐某的两个朋友曾联系过他,就这件事想要和樊先生协商私聊,民警对此事的回应是案件还在调查当中,落实完了才能采取措施,也已经通知店老板做伤情鉴定。

案件的性质肯定是要先做伤情鉴定的,而且做鉴定的还应当是两人,樊先生和妻子,按照樊先生所说,这应当是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而并非是故意伤人,受伤者也是樊先生和妻子两人。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吃饭买单这就是社会秩序,吃了饭不想买单还打人,这就是破坏了社会秩序,不付钱还骂人,骂了人还打人,这不就是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所以应当为寻衅滋事。

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构成情节恶劣,所以应当做伤情鉴定的并非樊先生一人,应当夫妻二人都要做。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轻伤一级(f)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5.2.2重伤二级(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单纯眼眶骨折并不为轻伤或者重伤,还要看是否导致眼球内陷,如果樊先生伤势经鉴定构成重伤,虽说案件性质为寻衅滋事,但是构成寻衅滋事的同时还构成了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会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处,当构成重伤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案件的进展还要看樊先生和妻子的伤情鉴定结果,两人均构成轻微伤或者樊先生构成轻伤及以上就是刑事案件,不构成则就属于是治安案件。

事发时为多人围殴一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并且《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寻衅滋事的不得调解处理。

吃饭不给钱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样是寻衅滋事,属于强拿硬要,但是对于这种让他付钱,他不付可以处罚,但是没有强制让他付钱的权利。

这种纠纷属于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未付钱的行为构成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维权的办法只能协商、调解、起诉。

并且夫妻俩被打伤打人者是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包括所有为了治疗康复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医疗费、交通费等,因为伤情导致店不能照常营业的损失也在赔偿的范畴当中。

所以樊先生当务之急还是应当和妻子两人抓紧做伤残鉴定,确定案件的性质才好往下继续进展。

您对于想要吃霸王餐还打人,并叫嚣自己的叔叔有势力一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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