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硕(法律学硕和专硕的区别)

法律学硕,法律学硕和专硕的区别


“按键”伤人

法律“亮剑”

-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近年来,“抖音”短视频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以发布视频的方式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但并非所有的内容都可以任意发布,少数“按键伤人”者以为躲在网名后面,披上了网络“马甲”,产生了“不用承担任何实际后果”的主观臆想。近日,秭归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在抖音发布不实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01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韩某某找王某某作为中间人,与果农对接协助收购脐橙。5月,王某某找韩某某结算代收脐橙费用问题发生争执,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6月,韩某某经朋友分享发现王某某的家人张某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了以韩某某及其幼子照片为背景的视频,并配有“自私自利、人品极差、人人喊打……”等辱骂性的不当文字;同时还将韩某某的车辆及车牌号发布在抖音上,给韩某某的名誉、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到正常生活。无奈之下,韩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抖音平台上删除该视频,同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抖音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开性、广泛性、互动性的特征,若在其上发布不当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势必会在一定范围内对民事主体造成影响,系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本案中,张某因其家人王某某与韩某某为代收脐橙费用发生了矛盾,便在王某某不知晓的情况下,由张某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号码注册抖音,并使用注册王某某的抖音和其本人的抖音发布对韩某某的不当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还将韩某某及其子的照片、车辆及车牌号对外公开发布视频,对韩某某的人品及其家人进行负面、偏低评价,其行为侵害了韩某某人格权中的名誉权、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相关案情,秭归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韩某某赔礼道歉,并在其注册的抖音平台置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至少保留三日),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张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张某负担;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韩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03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每一名网民都应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文明上网,理性发声。任何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权不仅自然人有,法人也有。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来源丨秭归法院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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