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考研科目(武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考研科目)

网络空间安全考研科目,武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考研科目


靖江鑫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县人民医院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网络空间并非飞地,转载文章还需谨慎

基本案情

田某某是知乎平台的一位“答主”,近年来在知乎平台陆续发布多篇有关医学类问题的回答以及医学专栏文章。2021年3月,鑫幄公司通过授权和转授权取得了田某某在知乎平台部分文字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后鑫幄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多个微信公众号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田某某文字作品的行为,遂对该批微信公众号后台运营主体提起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当事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田某某在知乎平台发布的多篇有关医学类问题的回答以及医学专栏文章,虽然包含有一定的医学常识,但其文章的整体编排、文字表达都具备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而且田某某文字作品的发表时间均要早于某县人民医院等各被告微信公众号上相关文字作品的登载时间。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田某某系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鑫幄公司经授权和转授权,依法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系适格原告。各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的方式在公众号中使用了与权利人作品基本相同的文字内容,作品间构成实质相似,侵犯了鑫幄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证据,也没有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根据案涉侵权行为的情节等依法酌定。

典型意义

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与线下侵权相比,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涉及面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本系列案件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收购特定作者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后,批量集中起诉的商业化维权案例。案件数量多,但案情相对简单,侵权事实清晰,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为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实现简案快审,本院以在先判决或类案判决为基础,以判促调、调判结合,最终促成批量调解,大幅提升被侵权人的维权效率,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关于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供实际支付的证据,考虑到其系批量维权,均摊到个案后维权成本显著降低,故本院酌情确定基准数额,促进了该批纠纷“一揽子”化解。

【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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