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新媒体考研科目(中传网络与新媒体考研科目)

网络与新媒体考研科目,中传网络与新媒体考研科目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友咨询:

  网络媒体对转载的新闻内容,是否有核实义务?

  律师解答: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以畅所欲言,但是,在报道案例之前,需要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律师补充:

  若事实本身以及基于该事实的评论使得受害人名誉受贬损可能性越大,则合理核实义务的标准应越高。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某些信息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因而负有更高的核实义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赵伟律师简介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三十年,创办了施安律师事务所已十四年。现拥有近千平米的办公室,连续多年被乌市司法局、乌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众多政府和企业单位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挽回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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